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