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是指代表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