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外航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按本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民航局经审查后,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外航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