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具体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外航名称;

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接入方式、接入地点、系统代码;

销售代理的名称、联系方式、办公场所城市代码、身份代码、营业场所;

销售代理终端系统识别代码;

销售代理营业员所在地最近城市或机场的三字代码;

用户类型要求设置为“T”,国际标准化国家代码要求设置为“CN”,国际标准化客票支付货币类型代码要求设置为“CNY”;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信息经许可后,不得擅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