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外航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系统提供商提供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民航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随时检查备份查询系统,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外国系统商应当提供相应的检查手段协助检查其他相关系统。 第三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和外国系统提供商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旅客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