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航在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从事不定期飞行,应当按照本细则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完成运行审定后,方可飞行。 引用法条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