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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载量统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于不定期飞行实施后10日内填报本细则附件规定的《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并保证所填报内容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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