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下列文件:
航空器登记证;
航空器适航证;
空勤组每一成员的专业执照或者证件;
航空器的航行记录簿;
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
总申报单;
航空器如载运乘客,应当携带注明乘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
航空器如载运货物,应当携带货物仓单。
航空器登记证;
航空器适航证;
空勤组每一成员的专业执照或者证件;
航空器的航行记录簿;
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
总申报单;
航空器如载运乘客,应当携带注明乘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
航空器如载运货物,应当携带货物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