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的起落航线飞行通常为左航线。起落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三百米至五百米。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禁止超越同型或者速度相接近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一般应当保持在二千米以上,并且还要考虑航空器尾流的影响。经过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大速度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转弯前从外侧超越小速度航空器,其横向间隔不得小于五百米。除被迫必须立即降落的航空器外,任何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面的航空器。

加入起落航线飞行必须经过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入,不得横向截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