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197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准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定的空中禁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飞入空中禁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将给予严肃处理,并且对该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