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197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时,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无线电通信的方式和无线电频率,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地守听,以便及时地进行通信联络。

进行地空无线电联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通报时使用国际Q简语;通话时使用汉语,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的其他语言。

地理名称使用汉语现用名称或者用地名代码、地名代号、无线电导航设备识别讯号和经纬度表示。

计量单位:距离以米或者公里计;飞行高度、标高、离地高度以米计;水平速度、空中风速以公里/小时计;垂直速度、地面风速以米/秒计;风向以度计(真向);能见度以公里或者米计;高度表拨正以毫米水银柱或者毫巴计;温度以度计(摄氏);重量以吨或者公斤计;时间以小时和分钟计(格林威治平时二十四小时制,自子夜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