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2000年) 8.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2000年) 8. 8. 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10分。 七、 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密封提交项目实施单位并在投标截止日后,由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对打分内容中1—4项和7项的标准分值当场计分。打分内容中的5、6、8项为评定分值,由各评委独立打分。标准分和评定分合计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八、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漏。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存档两年备查。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审工作。 九、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须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函复地方财政部门,并抄送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的采购公司。 十、 在选定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工作中应避免垄断行为及各种形式的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十一、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十二、 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 招标邀请书(格式)(略) 二、 代理申请书(格式)(略) 三、 委托协议书(格式)(略) 7.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