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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2000年) 二、

二、 申报项目的受理。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使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将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 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 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 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五) 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 (六) 项目的领域和贷款规模是否符合贷款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要求; (七) 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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