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