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日常检查 第十八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日常检查 第十八条 转贷银行可以结合项目的提款支付、还本付息等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财政部其他规定对转贷银行实施现场检查有具体要求的,转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