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转贷银行可以结合项目的提款支付、还本付息等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财政部其他规定对转贷银行实施现场检查有具体要求的,转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