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以及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对于竣工项目,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日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