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二)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 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