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 (四)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年) (四)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 (四) 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