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