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住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适用于本规定。这些人员具体是指: (一)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二) 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三) 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驻记者; (四) 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住人员; (五) 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六) 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 第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