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