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