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协定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分别情况查验下列证明文件: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 第十八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协定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分别情况查验下列证明文件: 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 (二)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