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 第四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65%。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