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 第十七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协定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按照协定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协定,是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互免海运企业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