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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43

129.43 〔航空器应携带的文件资料〕

(a) 运行规范持有人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上至少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1) 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 (2) 运行手册中与机组人员所履行的职责相关的部分。其中与飞行的实施直接相关的部分,应当放置在机组成员值勤时易于取用的位置; (3) 航空器飞行手册或等效资料; (4) 包含航空器维修信息的飞机飞行记录本。 (b) 除本条(a)款所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在航空器上携带与运行的类型和区域相适应的下列文件: (1) 装载舱单; (2) 飞行计划或包含飞行计划的签派放行单; (3) 航行通告、航空信息服务文件和相应的气象资料; (4) 装运特殊货物(包括危险品)的通知单; (5) 适用于运行区域的航图。 (c) 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携带适用于该次运行的航空人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c) 目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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