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41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41 129.41 〔监督检查的实施〕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中国境内的与航空器运行相关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进行检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停留时,中国民用航… (b)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对各种手册和文件的检查;登机检查时,可以对航空器的适航状态、航空器携带的文件资料…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检查,按照本规则129.7(b)款所述文件中的规定进行。 C章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