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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29

129.29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a) 除发生下列情况失效或效力中止外,运行规范长期有效: (1) 运行规范持有人自愿放弃; (2) 局方暂扣、吊销该运行规范; (3) 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失效。 (4) 运行规范持有人连续12个月停止中国境内的运行。 (b) 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n) 目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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