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21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21 129.21 〔运行规范的申请〕 (a) 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b)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应当载明批准其实施的运行范围和运行种类等事项; (2) 计划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的清单,清单中应当载明航空器的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3) 证明其得到飞入中国境内的经济批准的文件或相应的申请文件,该文件应当载明其计划飞行的机场、航路和区域,以及相应的飞行频次; (4) 按本规则附录A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c) 申请书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内容(见附录A)如实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应使用中文或英文版本。 B章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