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4.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4. 4. 各型航空器所使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B. 合格证。说明对航空器进行审定的国家的名称。 第Ⅵ部分 航空人员。列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中所使用的航空人员的下列资料: A. 说明飞行机组成员所持执照的型别和级别。 B. 说明驾驶员是否接受过在中国境内所要飞行的航路上实施运行和进行仪表飞行规则下降所需的导航设施的使用方法的训练。 C. 说明航空人员是否熟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要求,包括本规则129.7(b)款中所述文件的相应要求。 D. 说明驾驶人员是否具有听、说英语的能力,是否能保证通过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与中国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正确地通信。 第Ⅶ部分 签派和放行人员。 A. 简要说明为了在中国境内实施运行,计划建立的签派或放行机构。 B. 说明签派、放行人员是否熟悉本节第VI部分C款要求的文件中的规定。 C. 签派、放行人员是否达到正确签派、放行在中国境内运行的航空器所必需的水平。 D. 从事签派、放行的人员是否经过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的合格审定。 第Ⅷ部分 附加材料。 A. 提供签发运行规范所需的其他补充资料和数据,以便运行规范的签发。 B. 申请书应以下述语句作为结束语: 3. 目录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