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