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