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