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引用法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