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 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 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 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