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 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 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 (三)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