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