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