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