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一章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