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