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