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聘用意向书;
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聘用意向书;
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