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