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