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