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