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