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