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